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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提纲草案》和列宁的修改意见

(1921年7月21日)



  注意①②
  1.在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和全国代表会议上确定了我们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但是必须指出,苏维埃机关在直接的经济活动中贯彻已经制定出来的指示,党和苏维埃的广大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法令并领会经济政策的新原则,这些都过于缓慢,并未以[灾难性的]严重的国民经济情况所要求的速度进行。[这种灾难性状况][注:“灾难性的”和“灾难性状况”这两处修改,列宁标上了号码①②,我们将它们移至版心的右边。——俄文版编者注]这种严重的情况由于粮食危机而变得格外严重了。因为粮食危机使许多经济部门的情况甚至比1920年底更急剧地恶化了。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应当采取果断措施来摆脱目前的局面,而这只有大力地、认真地贯彻已经制定出来的党的指示才有可能。
  2.迄今为止我们的经济政策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③
  (α)苏维埃国家不得不直接管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而国家掌握的原料和粮食远远不敷这些企业的需要,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不可能合理地经济地利用国家所提供的物资并由此造成这些物资的分散。对企业的供应分散到了各种机关,没有同企业的生产率直接联系起来。结果产生了多头领导和无人负责现象。这种供应方法和现行的劳动报酬办法,使得生产者不关心也不可能去关心自己劳动的成果和改进生产方法。由于三年的战争环境和国家的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不可能制定并实行一个能包括和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统一的经济计划。为了防止国民经济进一步衰退,必须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国家,即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地方机关,把一定数量的大型企业或者因为某种缘故国家认为重要的企业以及它们的辅助企业集中在自己的直接管理之下,同时,各个互为补充的企业应该广泛实行联合的原则。
  (b)这些企业的经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的原则,即生产上的一切费用完全从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得到补偿。
  (c)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及其地方机关开办和经营企业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能容许,即根据全国计划,这些企业能够从全国性机关或其他来源(自行采购,自由市场等等)得到原料、粮食和资金的充分供应。
  (d)为了补充国家提供的物资的不足,企业(或其领导机关)有权销售一部分自产产品,以便从国内或国外购到短缺的供应品,其中原料和燃料由企业机关自行采购,而粮食通过中央消费合作总社采购。
  (e)对工人的各种供应都包括在工资之内,而且上述这类企业的工人工资应达到一定的数额,应能使工人把自己的利益同生产结合起来,并激发首创精神去提高生产率。但无论如何,他们的工资额都不要低于中等生活费标准。无论是给各个工人还是给各类工人(搞承包的,实行计件的等等)分配供应品,都要与他们取得的生产成绩相适应。
  (f)④无论是食品供应,还是衣服和其他的供应
  (f)对工人的供应工作由所有供应机关通过工厂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这些部门只有向上级机关提出保证才能得到必要的东西。工厂管理部门在分配时必须遵守工会和粮食人民委员部为各单位所规定的标准。拨出一批实物和现金由工厂管理部门直接支配,用于意外情况和超出奖励标准的人,工厂管理部门应就它们的使用作出报告,供事后监督。(本条的表决结果是2∶2)
  4.未列入上述各类的所有其他企业,应当根据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关于租赁的法令和细则所规定的原则,出租给合作社、协作社、其他联合组织以及私人。对那些不能开工,专靠苏维埃经济机关维持的企业,苏维埃机关应当毫不犹豫地、坚决地贯彻这一出租法令,从而帮助国家机构卸掉小企业小工厂这些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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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没有租出去而国家又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当关闭,工人和职员分配到开工的企业中去,剩下的没有工作的人员[按现行的全国统一的供应办法供应]调做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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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应该为手工业和小工业创造条件,使手工业者、手艺人能够[安心地]正常地发展自己的生产和自由支配自己劳动的产品。
  (2)在发展与组织小工业和手工业方面,必须明确地、坚定地走小生产者合作化的道路。凡是在经营上和技术上适宜的地方,都要把按合作制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同大工业企业联合起来。
  (3)必须首先给那些为大工业和农民经济的需要服务的或者按国家分配的任务为消费合作社进行生产的小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创造最优惠的条件。
  (4)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应该千方百计鼓励手工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自愿的联……[注:此处在打字时显然漏掉了原稿中的几行字,其中包括(5)、(6)两项。——俄文版编者注]
  7.地方经济机关(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应当立即将它们管理的企业同样分成归它们管理的企业和出租的企业,对几类特殊企业也相应地采用上述一切原则。
  8.由于歉收,现在已经清楚,预计能征收到的粮食税在许多地区满足不了国家对粮食的需要。不足之数可以在国内市场上用发展商品交换的办法来补足;另一方面,为了[我们的货币流通]恢复国民经济,特别是恢复货币流通,也需要发展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因此,应当采取措施通过国家和合作社的渠道发展商品交换;同时,我们不应受地方流转范围的限制,只要可能和有利,我们就改用货币形式的交换。
  9.同样,为了提高和稳定我国的卢布,必须采取一系列回笼货币的措施,依据的原则是:在国家目前这种物资状况下,甚至到了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已振兴的时候,国家在国民经济领域里也不能给任何人无偿提供任何经济服务。在一系列拟采取的措施中,必须注意开办借贷储蓄银行,鼓励信贷合作社,在公用企业中改行收费原则,等等。    10.为了发展同国外的贸易关系,经济机关应有权参加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在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的驻外机构中要有自己的代表处。
  11.在目前改变经济政策的时候,国家计划委员会担负的特别重大的任务是,迅速制定总的经济计划,并使工业的利益同农业、运输业、粮食业等等协调起来。为此,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任务最主要的应该是在最短时期内根据生产尽量密集、有经营能力和集中的原则正确挑选出一批主要的、有生命力的工业企业和工业部门,并要为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和经济部门指出明确的主攻方向。与此同时,既应考虑到地区的专门需要,也应考虑到实行办联合企业的原则的好处。
  12.在实现上述整个经济政策时,必须严格地划分各种苏维埃经济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劳动国防委员会应当是经济政策的总领导,它通过“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统一的经济计划,以协调经济系统各人民委员部的计划,并监督整个经济计划及其各个部分的完成情况。
  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是通过业务工作执行劳动国防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和工业方面总的经济指令的机关(相当于人民委员部)。
  一切工业管理机关在执行劳动国防委员会下达的生产任务时,对于如何根据上述经济原则合理管理委托给它们的企业在法律上负有无可推卸的个人责任;在这种条件下,取消工农检查院的事先监督。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第112—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