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

资产阶级的文件



  科伦1月4日。大家知道,在资产阶级统治最发达的英国,社会慈善事业采取了最高尚、最慷慨的形式。由资产阶级社会举办的、让过剩的工人居民能够苟延残喘的英国workhouses〔习艺所〕这种社会机构,以十分微妙的形式把善举和资产阶级对被迫向它乞求善举的不幸者所施加的报复结合起来了。穷人不仅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几乎仅够维持体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而且他们的活动也只限于令人厌恶的、使他们的精神和肉体都愚钝的、非生产性的、无意义的劳动,例如拉磨子。为了使不幸者明白他们真的犯下了弥天大罪,明白他们不但没有像通常那样成为给资产阶级带来利润的被剥削的对象,反而像堆在仓库里的酒桶使酒商担负一笔开支一样,使他们的天生的需求者增加了一笔费用,——为了使他们感到自己真的罪孽深重,就夺去了他们的一切,夺去了甚至对惯犯也加以保留的东西:夺去了同妻室儿女团聚、消遣、同别人交谈的机会等等。但是就连英国资产阶级的这种“残酷的善举”也丝毫不是建筑在慈悲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非常实际的、很容易加以计算的基础上的。一方面,如果大不列颠全境的赤贫者一下子都被抛到街头,资产阶级制度和商业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另一方面,英国工业有时处在狂热的过度生产时期,有时又处在商业滞销时期,在前一种情况下,现有劳动力的供应难以满足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劳动力终究是必须获得的,而且愈便宜愈好,在后一种情况下,生产远远超过需求,工人大军勉强有一半人能够为了挣得一半的工资而从事有用的劳动。为了在兴旺时期经常有现成的后备军,而在商业雕蔽时期又可以在这种慈善机构中把后备军变成没有意志、没有反抗力、没有要求和欲望的机器,难道还能想出比办workhouses〔习艺所〕更高明的办法吗?
  普鲁士资产阶级却不同于英国资产阶级,并且胜过英国资产阶级。它不是像不列颠资产阶级那样在政治上狂妄自大到令人不禁想起渎神的罗马风尚的地步,而是对御座、祭坛、军队、官僚和封建制度表示至高无上的崇敬和基督徒般的温和恭顺;它不是努力通过贸易活动去征服全球,而是按中国方式在国内经营小本生意,像庸人那样缩手缩脚地拘泥于早已过时的、因循守旧的半行会制度,对工业中永无止境的伟大发明精神总想加以斥责。不过,普鲁士资产阶级有一点已经接近自己的不列颠的典范,这就是对待工人阶级的无耻残酷。如果说,普鲁士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集团,在这一点上也落后于不列颠人的话,那末,这不过是因为整个说来,作为一个全国性的阶级,由于缺乏勇气、智慧和毅力,它从来也没有争得过什么东西,而且以后也永远不能争得什么了不起的东西。它并不具有全国规模,它只是作为一省、一城、一地的资产阶级,作为一群私有者而存在,就这种形式来说,它对付工人阶级比英国资产阶级还要残酷。为什么人民从复辟时期起就那样怀念不久前被他们禁锢在地中海孤岛上的拿破仑呢?因为智者的专制要比愚者的专制好受些。所以,英国工人比起德国工人来可能有些民族自豪感,因为压迫他们的主人也压迫着整个世界,可是德国工人的主人,即德国资产者,本身就是奴隶之一,而天下最可怕、最卑贱的事,莫过于做奴隶的奴隶
  我们把在光荣的科伦市从事城市建筑工作的无产者必须签字的“工人手册”逐字逐句地转载在下面,作为证明我国资产阶级卑鄙无耻地对待工人阶级的历史文件。


工人手册


  第一条 每一个工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所有身兼警官的市监工的指示和命令。凡不服管教或拒不从命者,应立即开除
  第二条 未经建筑工程监工的特许,任何工人不得从一工段转到另一工段,或擅离工地。
  第三条 凡窃取他工段的大车、独轮车或其他用具用于自己工段工作的工人,应予以开除。
  第四条 凡酗酒、喧哗、吵架、争辩或殴斗者,应立即予以开除。此外,在必要情况下,肇事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 凡迟到工地十分钟以上者,于半日内不予分配任何工作;迟到三次即可开除。
  第六条 请求辞工或被开除的工人,应在所规定的下一个发工资的日子,按本人所完成的工作量领取工资。
  第七条 工人被解雇,应载入工人手册。如工人系被开除,得视情况禁止其再在原建筑工地或一切城市建筑工地就业。
  第八条 开除工人及开除的原因,每次都应报知警察当局
  第九条 如工人欲对工地监工提出控诉,则应推举由三名工人组成之代表团将控诉书呈交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首长。该首长应就地调查控诉内容,并自行裁夺
  第十条 工作时间定为早六时半至十二时,午后一时至傍晚天黑。〈真是妙笔!〉
  第十一条 工人必须同意上述条件,才能获得工作。
  第十二条 工资于每星期六下午在建筑工地发给。
  具有绝对支配权的建筑工程总监工

于科伦


工人 { 签 字
或画押
{

分配于某工段,担任某项
工作等等
建筑工程监工签字

  全俄专制君主对他的臣民所下的俄国式圣旨,能比这更富于亚洲精神吗?
  对于市监工,甚至对“一切身兼警官的市监工”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凡不服管教拒不从命者立即开除”。可见,首先必须消极服从!其次,根据第九条,工人有权将“控诉书”呈交“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首长”。“这位总监的裁夺是不容上诉的,只要从等级制的角度来看,就可以想见,这种裁夺自然是不利于工人的。如果他做出裁夺,如果工人被列入了全市性的黑名单,那末这些工人就倒了霉,他们从此就要受警察局监视。而他们的最后一点市民自由的外表也就消失无余了,因为根据第八条,“开除工人及开除的原因,每次都应报知警察当局”。
  仁慈的先生们,如果你们解雇了工人,如果你们向工人宣布废除他们出卖自己的劳动来换取你们的工资所依据的那份合同,那末废除这种民事合同警察局到底有什么关系呢?难道城市工人是苦役犯吗?或许,有人向警察局告密,说他们是对自己的天然上司,对你们这些明智的、显赫的、有势力的人没有表示应有的尊敬?如果有人向警察局告密,说你们破坏了什么供应合同,或者没有按时支付期票,或者在新年喝得酩酊大醉,难道你们不会嘲笑这样的人吗?当然会嘲笑的!但是,如果事情出在工人身上,你们就不会认为自己同他们有着民事合同关系,你们就会刚愎自用地以天然的主人的姿态统治他们!而为你们效劳的警察局就应当掌管工人记过簿。
  根据第五条,凡是迟到十分钟以上的人,都要受到半个工作日没有工做的处分。处分和过错是多么不相适应啊!你们迟到了整整几个世纪,而工人却不能在六点半以后迟到十分钟,迟到了就得失去半个工作日
  最后,为了使这种家长式的专横不受任何破坏,使工人听凭你们随意处置,你们尽量使你们的走狗任意决定处分的轻重。根据第四条,在“必要情况下”,即在你们认为是必要的情况下,在开除和报告警方以后,“肇事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根据第五条,工人三次于六点半后迟到十分钟,即“”开除。根据第七条,如工人被开除,“得视情况禁止其再在建筑工地或一切城市建筑工地就业”等等,等等。
  我们城市的卡托们[注:卡托(M.Porcius Cato)是古罗马的执政官、监察官,他拥护旧习,捍卫贵族特权,以严酷著称。——译者注],这些对柏林奴颜婢膝的伟人们,在他们的这个刑法典中为疯狂的资产者的胡作非为打开了多么方便的大门啊!
  从这个模范法律的例子可以看出,我们的资产阶级如果当了政,会赐给人民什么样的宪章


卡·马克思写于1849年1月4日
载于1849年1月5日“新莱茵报”第187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