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

拉萨尔




  科伦2月10日。昨天我们曾经答应[注:见本卷第308页。——编者注]回头再谈谈拉萨尔问题。拉萨尔被关在杜塞尔多夫监狱已经十一个星期,可是直到现在才结束了对一些简单的、谁也不会否认的事实的侦查,直到现在高等法院才作出决定。事情竟被轻而易举地弄到这种地步:如果高等法院和检察院想使用最高限度的法定期限,那它们就可以把这个案子拖到杜塞尔多夫陪审法庭下次开庭期结束的时候,从而使囚徒再享受三个月的审前羁押!
  这算是什么审前羁押呵!
  大家知道,不久以前科伦各民主团体的代表团向总检察官尼科洛维乌斯呈递了一份由数千公民签名的请愿书,其中提出了下列请求:(1)加速对关在杜塞尔多夫狱中的政治犯案件的侦查;(2)在审前羁押期间对待政治犯要有礼貌。尼科洛维乌斯先生答应尽可能注意这些合理的要求。
  但是,下面就有一个例子,说明杜塞尔多夫监狱怎样对待总检察官先生,怎样对待法律以及最普通的礼貌。
  1月5日,一个狱吏粗暴地把拉萨尔辱骂了一顿,末了还跑到典狱长那里去诉苦,硬说拉萨尔辱骂了他。
  过了一小时,典狱长在法院侦查员陪同下来到拉萨尔的牢房,一进门也不向拉萨尔打打招呼,就为刚才的事情对他进行申斥。拉萨尔打断了他的话,指出有教养的人进到别人房间时是要打招呼的,他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典狱长遵守这个礼节。
  典狱长先生认为这太过分了。于是就气势汹汹地向拉萨尔逼近,一直把他挤到窗口,并且挥动拳头,放开嗓门厉声喊道:
  “听着,你在这里是我的一个犯人,仅仅是一个犯人;你必须服从监狱规则,如果你不愿意,那我就下令把你关进禁闭室,可能你还要受到更坏的待遇!”
  拉萨尔再也忍不住了,他向典狱长声明,典狱长没有任何权利根据监狱规则来处罚他,因为他是未决犯;叫喊是没有用的,也证明不了什么;虽然这所房子是监狱,但这里总还是他的房间,如果典狱长(用手指着他)到他这里来,那必须向他打招呼。
  这时典狱长完全失去了理智。他冲到拉萨尔面前,向他挥动着手臂喊道:
  “不准乱指!不然我就马上给你一个耳光,让你……”
  拉萨尔立即请法院侦查员做这件闻所未闻的无礼举动的见证人,并且请求他保护。法院侦查员劝典狱长冷静一点,但是典狱长还是三番五次地嚷着要打拉萨尔的耳光,后来好容易才平静下来。
  在发生了这样一件有教益的事件以后,拉萨尔就要求国家检察官冯·阿蒙对典狱长莫莱特先生提出控诉。的确,典狱长的暴行不仅是粗鲁的举动和严重的侮辱,同时也是越职。
  冯·阿蒙先生回答说,对于狱吏的越职问题,不经行政当局预先批准不能提出控诉。他建议拉萨尔去找政府,同时还引证了1844年的某个旧敕令。
  所谓钦定宪法的第九十五条宣称:
  “对因越职而违反法律之文武官员提出控诉,不需经当局预先批准。”
  这同一宪法的第一○八条又明文规定,废除一切与该条款相矛盾的法律。但是拉萨尔向国家检察官提出第九十五条也无济于事,——冯·阿蒙先生固执地坚持他对权限争议问题的看法,并且临走的时候向拉萨尔提出一个宝贵意见:“您大概忘记了,您是一个未决犯!”
  我们说,这个所谓宪法仅仅是用来对付我们的,完全不是用来对付官老爷的,难道说得不对吗?
  总之,用打耳光、关禁闭和体罚(因为这正是莫莱特先生留作后备的那种“更坏的待遇”)来威胁,——这就是向代表团许诺的对待政治犯“要有礼貌”!
  顺便指出,根据法律,拘留狱一定要同徒刑狱分开,拘留狱的囚犯所遵守的制度应当同刑事犯所遵守的制度完全不同。但是杜塞尔多夫没有专门的拘留狱,于是未决犯在被非法关进徒刑狱以后,还必须遵守为已被判决的囚犯所规定的狱规,也可以被关进禁闭室和受到体罚!为了对拉萨尔达到这个值得赞扬的目的,莫莱特先生召集了一次纪律委员会会议,这次会议应当使拉萨尔先生获得这些享受。但是看来侦查员和检察官先生还能冷静地对待这一切,或者是躲到权限争议问题的后面去了!
  拉萨尔已经向总检察官发出呼吁。我们也把事情的全部真相公诸于世,希望舆论界支持在押人的申诉。
  此外,我们听说,对拉萨尔的单独囚禁终于取消了,他现在至少是同康塔多尔关在一个牢房里。


  科伦3月3日。大家都还记得这样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一个不幸的少女因被控杀害婴儿而被送交陪审法庭。陪审员判她无罪。接着她又因隐瞒怀孕而被送到违警法庭。在公众的哄笑声中,高等法院关于送交法庭审判的决定只好宣布无效。
  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正在走着它的光荣的先驱者的老路。
  由于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2月22日的决定,拉萨尔、康塔多尔韦耶尔斯以发表叛逆性的言论的罪名被送交陪审法庭。对于这一点我们没有什么可反对的。但是同一个高等法院却又作出决定,再次拉萨尔交给违警法庭进行审判,理由是他在诺伊斯的演说[205]中号召“以暴力反抗官员”(构成第二○九、二一七条所指的罪行)。
  我们先来核对一下事实。
  在那些构成把拉萨尔送交陪审法庭审判的理由的情节中,同样也有这篇在诺伊斯发表的演说。高等法院指出,拉萨尔在这篇演说中“号召武装反对政府当局”(构成第八十七、九十一、一○二各条所指的罪行)。
  可见,为了同一篇演说,拉萨尔既被送交陪审法庭审判,又被送交违警法庭审判。如果陪审员把他开释,他还要受到违警法庭的审判。如果违警法庭不审判他,那他无论如何还要受到审前羁押,直到违警法庭判他无罪为止。总之,不论陪审员如何判决,拉萨尔总是得不到自由的,而普鲁士国家也就得救了。
  我们再说一遍,为了同一篇演说,拉萨尔既被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送交陪审法庭审判,又被送交违警法庭审判。事实原来是同一个
  但问题不仅仅在这里。
  如果我在演说中“号召武装反对政府当局”,难道这不就是说我在号召“以暴力反抗官员”吗?要知道,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行政机关、法官表现出来的。如果撇开政府当局的这个肉体,它就只不过是一个影子,一个想像,一个虚名。不以暴力反抗它的官员,就不可能推翻政府。如果我在演说中号召革命,那末我用不着再加上一句:“你们要用暴力反抗官员”。如果照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的办法去做,那末凡是因为唆使推翻政府而根据第八十七、一○二条被送交陪审法庭审判的人,以后都必须一律根据第二○九、二一七条再送交违警法庭审判。
  难道在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206]中不是已经有一条作了下面的规定吗?
  《Toute personne acquittée légalement ne pourra plus être reprise ni accusée à raison du même délit》?
  翻译过来意思就是:
  “凡依法宣判无罪者,不得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送交法庭审判或对他起诉。”
  但是,不论是在陪审员宣判无罪之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把我送交违警法庭审判,还是从一开始就宣布陪审员的判决无效,就是说,从一开始(1)就一方面把我送交陪审法庭审判,(2)同时又因同一违法行为把我送交违警法庭审判,——不管怎样,这丝毫也不能改变事情的本质。
  我们要问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是不是过分的爱国热忱使它的司法视觉迟钝了?我们要问法院侦查员艾贝迈尔,他对拉萨尔是不是完全不怀私仇?最后,我们要问杜塞尔多夫检察机关的某位官员,他是不是说过:“宣判康塔多尔和韦耶尔斯无罪对我们没有多大关系,但是拉萨尔我们无论如何要抓在自己手里。”
  我们怀疑拉萨尔是否也愿意长期被载入par excellence〔道地的〕“国家臣民”的清册中。
  拉萨尔一案对我们说来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一位同胞、一位党的朋友的自由和权利。其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这里涉及这样一个问题:陪审法庭处理政治犯罪的特权是否要同一切所谓三月成果遭到同样的命运,领取薪俸的法官今后是否还可以把不领取薪俸的陪审法庭任意贬到空头法庭的地位,就是说,如果陪审员认为某一事实不是政治犯罪或违法行为,那他们是否可以把这一案件立即作为普通的违法行为交给违警法庭审理。究竟为什么把这些罪行和违法行为从普通法庭职权范围中划出来交给陪审法庭呢?显然是人们没有考虑到领取薪俸的法官们的廉洁和奉公守法,而设想他们在政治审判案中会保护任何东西,只是不保护被告的利益。
  关于拉萨尔问题,我们以后还要谈。[注:见本卷第531页。——编者注]


卡·马克思写于1849年2月10日和3月3日
载于1849年2月11日和3月4日“新莱茵报”第219和237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注释:
  [205]1848年9月22日拉萨尔在诺伊斯(在杜塞尔多夫附近)民众大会上发表了演说,他呼吁: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给普鲁士国民议会以武装支援。当天拉萨尔就被捕了。——第319页。
  [206]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是一部在莱茵省有效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往下马克思引用了这部法典的第三六○条。——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