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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致保尔·拉法格



伦敦
1880年9月12日于布里德林顿码头

亲爱的拉法格:
  您事后才把全部情况告诉我,我怎能对您做生意的事提出意见呢?要是您早些把章程草案[504]寄给我,我就可以提出更好的意见了。您不要说没有拿到章程草案了;它一印好您就该要来。看来,您真是存心想让别人把自己偷光。
  您说章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10%。告诉您这件事的人,准是估计到您会轻信的。第七十四条明确地说,董事有权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期限和条件去借款。诚然,我不知道,我也无从知道,议会的决议是否禁止有限公司按10%以上的利息借款。对此我表示怀疑。就算是这样,但是您眼前的事实就足以说明,没有人把这项规定放在眼里。您自己不是就写信告诉过我,格兰特要按10%的利息并在五年期满时付给20%作红利的办法去借三千英镑吗?二十除以五等于四,十加四等于十四;这样,您实际上要为借款付14%的利息。当别人要您相信格兰特不会从你们公司拿到10%以上的利息时,您怎么又不提这件事了呢?
  您又说,乔里斯和梅森握有对付格兰特的保证,这就是至少要经五分之四的股东同意才能作出新的决定,而格兰特只有50%的股票,所以没有取得你们的同意,他是什么也干不了的。
  无疑,这是在愚弄你们。在整个章程里没有一个字提到五分之四的股东的问题。一切决定都由简单多数通过。可能议会的决议规定,要有五分之四的同意才能修改公司最初的章程。但是问题不在这里。我已向你指出,格兰特会怎样通过按10%的利息借款并要求符合他心意的红利的办法榨干公司的全部利润。第七十四条给他这样做的权利,甚至除了他的董事们以外,用不着去和任何人商量,而那些董事们,不管是谁,肯定都是他的傀儡。
  其次,如果全部资本凑齐,共计为:
  (1)固定资本五千英镑,计五千票。
  (2)优先股票每股五英镑(第四十九条),共三千英镑,计三千票,总共八千票。这个数目中,您、乔里斯和梅森共有二千二百五十票,这就是说,不是45%对55%,而是28%对72%。这总算超过五分之一,但超过不多。只要你们当中的某一个人卖出一些股票,那么你们就会连阻止修改公司章程的可能性都要丧失掉。也许别人会告诉你们并不打算把全部优先股票发行出去。但这种情况是否能长期继续下去,这将取决于格兰特。
  此外还有一个条款可能影响到您,并使情况发生变化。第二十一条说,股东不等催收股金而自愿付清的话,就可以取得多至10%的利息。我想这个规定是适用于您的实付股票的;不过,如果真是这样,乔里斯和梅森会告诉您;至少我是这样想的。如果事实确是如此,您的大部分股票就能得10%的利息,这对您是很有利的。您要弄清楚情况是否这样
  总的来说,看了您这次来信,我觉得事情稍微有利了些。如果按这样重的利息借来的钱能限于头三千英镑,而这些钱又能过五年或更早一些还清的话,事情就顺当了。但是,我认为,为了支付所有这些巨大的开支,必须有特别大的利润。每个董事拿五十英镑,董事长拿一百英镑,经理拿若干英镑,在伦敦和巴黎的董事拿三百英镑,等等。所有这些都要出自相当于这些人的薪俸的三倍不到的三千英镑流动资本里!此外还要付14%的利息!
  关于乔里斯我不能写了,因为您说,您把我的信都读给他和梅森听。不然在这方面我还是有话要说的。不管怎样,一个金融家的“诚实”和某些人的诚实是不同的,即便在这类人当中他还算是正派的。
  我得搁笔了,就要吃饭了。您要是没有别的办法,局面自然就是这样:您已经走得太远,想单独后退已经不行了。不过,请好好考虑一下,把我上面提到的几点弄清楚。
  我现在的钱只够旅途上最必需的费用,也许连这也不够。我的支票本在伦敦,我要在星期六晚上才回去;在这以前,我是无能为力的。
  如果您能把格兰特的事情拖延到我回来时,我们也许能了解到更多的情况。
  我们大家[注:意即还代表赛·穆尔和阿·博伊斯特。——编者注]向劳拉问好。

  您的 弗·恩·


  如果您不是马上要用公司的章程,就等我把它带回来。



  注释:
  [504]指保·拉法格打算参加的格兰特的企业的章程草案。——第440页。